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郭聿孚
張昭輝 吳文成 被告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遇 被告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二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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