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為「然上開裁處書經送達後,乙○○仍基於屆期不履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犯意,持續無故缺席,屆期仍未履行,致無法完成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7月4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7489200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被告多次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空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依通知所定時間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竟無故未按時到場,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達成,且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情節、動機,及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247號被告乙○○(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法命其於指定日期接受評估及安排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惟乙○○未如期完成處遇課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113年1月30日以高市社家防字第11370105800號裁處書對被告裁罰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被告應於113年2月24日上午8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凱旋醫院報到且於3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詎被告屆期仍未報到而不履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4月2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34680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月24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0822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1月10日高市衛社字第112421670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輔導教育出席簽到單、高雄市政府函送性侵害加害人未完成處遇案件檢核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性侵害社區處遇告知書、電話紀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月30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370105800號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