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簡輝煌
簡輝昌 簡吉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法人高雄市 簡德潤 法定代理人 簡澄耀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確認原告3人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之總財產價額中,原告主張其所占派下權之比例為斷。查被告之總財產包含如附表「土地明細」欄所示坐落高雄市大寮區邱厝坪段、同區水廠段土地(下合稱甲地)及存款新臺幣(下同)3,705,896元,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檢送被告之財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足憑,其中甲地並無近期市場實際成交價額,而原告雖提出同樣坐落邱厝坪段土地共18筆、水廠段土地共8筆(下合稱乙地)之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惟系爭資料所示乙地之各筆土地交易面積不一,交易期間橫跨民國111年至113年,且交易單價差距甚大,復無其他資料足資判斷乙地是否為鄰近甲地且各方面條件相似之土地,則乙地之交易價格無從作為核算甲地於本件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之參考,揆諸前揭說明,爰以甲地113年公告現值計算其交易價額如附表「土地價額」欄所示為244,998,433元,則被告之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04,329元(計算式:244,998,433元+3,705,896=248,704,329元);而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原告簡吉源1/516、簡輝煌與簡輝昌各1/1032,有原告補正狀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3,970元【計算式:248,704,329元×(1/516+1/1032+1/1032)=963,9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9,000元後(計算式:3,000元×3=9,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土地明細(權利範圍均全部)面積(㎡)公告現值(元/㎡)土地價額(元)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4.369,500801,420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22.629,5008,764,890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02.79,5007,625,650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2.269,500781,470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389,50022,610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423.699,50061,025,0557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888.219,50065,437,9958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704,5003,915,0009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95.167,80014,002,24810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48.014,5004,716,0451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22.234,5002,800,0351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95.924,5004,481,6401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727,8008,361,6001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949.714,5004,273,6951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373.327,80010,711,8961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193.846,43639,863,55417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06.0210,5004,263,21018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0.0410,5003,150,420合計244,998,433註:上列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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