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吳育辰佑鈞 室內裝修實業社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蘇成全間 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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