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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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陳玉水 即原告鐲街100/45號
江桀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04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狀復未經上訴人陳玉水簽名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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