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連洋
11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一)債務人郭連洋於2009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4日止累計152,934元正未給付,其中139,098元為本金;12,852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連洋於201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4日止累計165,289元正未給付,其中154,635元為本金;10,57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連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4日止累計67,558元正未給付,其中58,517元為消費款;5,616元為循環利息;3,4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