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0號原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告 闕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