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0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9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2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