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幫助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幫助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幫助恐嚇│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2日│96年1月17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931│1931│├───┼───┼─────────────┼─────────────┤││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虎簡│虎簡│││號├─┼─────────────┼─────────────┤│事││號│299│299││├─┼─┼─────────────┼─────────────┤│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7│7│││期├─┼─────────────┼─────────────┤│││日│13│13│├───┼─┴─┼─────────────┼─────────────┤││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虎簡│虎簡││定│號├─┼─────────────┼─────────────┤│││號│299│299││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8│8│││期├─┼─────────────┼─────────────┤│││日│13│13│├───┴─┴─┼─────────────┼─────────────┤│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