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前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七0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廿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檢察官以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月十日公布施行,依據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適用於本案,為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第一三九七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審核相關案卷,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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