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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