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七0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有限公司代表人辛○○自訴代理人庚○○
壬○○乙○○被告丙○○原名
丁○己○○戊○○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
楊仲傑 按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其是否有施工遲延至須對德寶公司負遲延責任等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聲請停止審判,惟查,本案犯罪是否成立,尚非必以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