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涵萌
被 告 顏朱來香
訴訟代理人 黃百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慧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涵萌
被 告 顏朱來香
訴訟代理人 黃百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