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洪綉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次郎 等2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