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0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楊銓椿 (原名 江銓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6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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