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王禎祥
訴訟代理人 顏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40,000元,應徵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