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王禎祥
訴訟代理人  顏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詮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40,000元,應徵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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