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游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
       鄭道樞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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