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經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一七八公克,檢驗後淨重0.一六八公克)。嗣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執行期滿,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上開經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一七八公克,檢驗後淨重
0.一六八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八十九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經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執行期滿,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0號偵查全卷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一七八公克,檢驗後淨重0.一六八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一三一0三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一0號卷第六頁)可稽,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一七八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0.一六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