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三一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
送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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