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 劉峻嘉 住新北市○○區○○街○○號
黃芝宜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劉蕙翎 住新北市○○區○○街○○號被上訴人 余陽明 住臺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訴人劉峻嘉、劉蕙翎業於105年8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另於105年8月9日對上訴人黃芝宜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逾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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