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105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樹選任辯護人田俊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樹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玉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嗣因毀損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
5年度易字第354號)。又被告邱玉樹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通緝後始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6月6日予以羈押,復於105年9月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院就被告邱玉樹上開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及毀損案件合併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
5年10月26日訊問被告。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傷害及毀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合併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且被告自承其都知道要來開庭,但因為工作不方便請假,所以就沒來等語,顯有逃亡之事實。參以本院前以105年度聲字第4404號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2萬元交保,迄今仍覓保無著。本院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