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紹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紹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鍾紹良前經本院認為因詐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5年9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件被告鍾紹良經原審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六罪),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1年4月、1年5月、2年7月、1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經被告上訴,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係以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為前提,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對於延長羈押乙節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6頁),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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