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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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甲○○(原名: 白瑞德 )、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係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抑或否(聲明與原因事實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