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1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97年度附民26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記載有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97年10月18日具狀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依前揭規定,在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欄,具體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玫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