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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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 李成蔭 被告 戴燕慶
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訴訟代理人 洪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準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請當事人補正下列事項:
⒈原告應於庭前補正被告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⒉被告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100年2月17
日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非管原生,請陳報當時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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