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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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96號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被上訴人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訴訟代理人 梁開昇
陳正一 鄭憲成 邱雅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許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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