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500號原告 林士茗 即久川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進驊 被告 郭惠春 即理想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給付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所示給付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原告因委由被告代購鋼架而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由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以供擔保,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自應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發票金額即71萬元履行其擔保責任。
㈡、而如附表編號2-10所示支票,亦係被告所簽發而交付原告。以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提示日,經提示不獲兌現,為此本於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㈡、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發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係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向原告借款,惟借得之本金僅40萬元。
㈡、被告前曾表示願按系爭支票全部發票金額之一定比例清償,作為兩造和解方式,但原告不同意。
㈢、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支票,係被告所簽發而交付原告,屆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提示日,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支票係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票據債務人與發票人係直接前後手時,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發票人間之原因關係事由對抗發票人。兩造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原因關係為何固有爭執,惟就原告係以40萬元之對價而取得如附表編號
1所示支票之事實部分,而被告就此部分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應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發票金額中之40萬元行使票據權利,自無不合。因擔保係從權利,並非主權利,擔保形式之金額未必即係主權利之權利範圍,此觀之一般抵押權與其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之間關係即明,是債務人未履行債權人主權利內容之對待給付義務時,債權人未必可按擔保之從權利形式權利範圍行使權利。故縱依原告所陳:其與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有委任購買鋼架之事實,兩造間是否另有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約定,原告並未能舉證以證明其主張,且原告就此部分究受有如何之損害,亦未陳明,則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之原因關係,並無逾40萬元之債權可資主張。則原告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可作為原因關係債權之擔保,而就逾40萬元部分,對被告主張權利,尚有未合。
㈢、從而,原告本於其主張之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其中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係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㈤、本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命之給付,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核本件有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以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附表:
~F0~T40┌──┬────────┬────────┬─────┬────────┐│編號│付款人│發票金額:│帳號│發票日││││新臺幣\元├─────┼────────┤││├────────┤票號│提示日││││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一│玉山商業銀行後龍│柒拾壹萬元│000000000│101年3月20日│││分行││││││├────────┼─────┼────────┤│││肆拾萬元│BA0000000│101年3月20日│││││││├──┼────────┼────────┼─────┼────────┤│二│華南商業銀行麻豆│伍萬伍仟伍佰元│000000000│101年3月31日│││分行││││││├────────┼─────┼────────┤│││同上│DD0000000│101年4月2日│││││││├──┼────────┼────────┼─────┼────────┤│三│臺中縣龍井鄉農會│壹拾萬元│16432│101年4月5日│││││││││├────────┼─────┼────────┤│││同上│FA0000000│101年4月5日│││││││├──┼────────┼────────┼─────┼────────┤│四│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壹拾萬元│000000000│101年4月15日│││分行││││││├────────┼─────┼────────┤│││同上│DD0000000│101年4月16日│││││││├──┼────────┼────────┼─────┼────────┤│五│臺中縣龍井鄉農會│捌萬玖仟伍佰陸拾│16432│101年4月21日││││元│││││├────────┼─────┼────────┤│││同上│FA0000000│101年4月23日│││││││├──┼────────┼────────┼─────┼────────┤│六│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壹拾萬元│000000000│101年4月30日│││分行││││││├────────┼─────┼────────┤│││同上│DD0000000│101年4月30日│││││││├──┼────────┼────────┼─────┼────────┤│七│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壹拾萬元│000000000│101年5月15日│││分行││││││├────────┼─────┼────────┤│││同上│DD0000000│101年5月15日│││││││├──┼────────┼────────┼─────┼────────┤│八│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壹拾萬元│000000000│101年5月21日│││分行││││││├────────┼─────┼────────┤│││同上│BA0000000│101年5月21日│││││││├──┼────────┼────────┼─────┼────────┤│九│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壹拾萬元│000000000│101年6月18日│││分行││││││├────────┼─────┼────────┤│││同上│BA0000000│101年6月18日│││││││├──┼────────┼────────┼─────┼────────┤│十│玉山商業銀行後龍│貳拾柒萬壹仟壹佰│000000000│101年7月31日│││分行│元│││││├────────┼─────┼────────┤│││同上│BA0000000│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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