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訴人 賴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坤山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