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INO-(簡稱)法定代理人 程萬遠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何謹言 被告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 律師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