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告 曾雯晴 被告 曾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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