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懷彬具保人蔡懷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蘇懷禮 」應更正為「蔡懷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蘇懷禮」,顯係「蔡懷禮」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蔡懷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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