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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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蔡明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久米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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