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蔡明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久米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