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祝忠選任辯護人蕭俊龍律師
巨克安律師被告 莊文榮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呂國強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 劉翰倫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
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祝忠、莊文榮、呂國強、劉翰倫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依被告莊文榮、呂國強、劉翰倫之供、證述、證人之證述、及卷附證據,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審中供、證述之情節迥異,且有同案被告 劉安祺 在逃,有事實足認被告邱祝忠、呂國強、劉翰倫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被告莊文榮、呂國強於涉氾殺人案件後,有出國潛逃之情,有事實足證有逃亡之虞,並參酌渠等涉犯本案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邱祝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被告莊文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被告呂國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被告劉翰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均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雖到案之共犯及證人已訊問完畢,然仍有共犯劉安祺在逃,仍有串證之虞,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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