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3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祝忠選任辯護人翁瑞麟律師
蕭俊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文榮 指定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呂國強 指定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法律扶助)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訴人即被告 劉翰倫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259、33430號、101年度偵字第3020、38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祝忠、莊文榮、呂國強、劉翰倫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祝忠、莊文榮、呂國強、劉翰倫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認其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而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2年1月2日屆滿。
二、經查,被告邱祝忠、莊文榮、呂國強、劉翰倫等人因共犯殺人犯行,經原審判處其刑,上訴後,被告邱祝忠否認涉案,另被告莊文榮、呂國強、劉翰倫3人雖均坦承案發時有分持西瓜刀、棍棒下車,惟皆否認有何殺人犯意。然查,其等犯行有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被害人身上之刀傷及其死亡結果之勘驗筆錄等相關卷證資料可資為輔,且經原審就被告邱祝忠判處有期徒刑18年,就被告莊文榮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就被告呂國強判處有期徒刑8年,就被告劉翰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其4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其等被訴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要件相符。被告邱祝忠等4人所涉犯行,或緣起舊故,或僅為友人相邀,竟取他人性命,實屬造成社會重大危害之犯罪類型,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4人既經原審量處重刑,仍存有逃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亦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為期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量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邱祝忠等4人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2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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