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並主張其目前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實已無力支付清算費用等語,惟參以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中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其名下擁有土地一筆,且公告地價為新臺幣(下同)536,475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在卷可按,復參以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用僅1,000元,非屬鉅金,縱其表示於民國96年9月遭解職後,一直失業中,仍應有能力支付前開金額,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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