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智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於民國96年間之薪資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92元,平均每月所得約20,783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核閱屬實。則參以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僅需1,000元,非屬鉅額,審酌聲請人之收入情形,顯應有足夠資力以支付。是以,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本院自無從准許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依法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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