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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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債務人甲○○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除就債務人對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之扣押命令強制執行程序外,不得對債務人之財產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之財產及薪資債權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6年度執字第619912號及97年度執字第6697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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