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