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5年10月5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之刑,與編號4不得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