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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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同年8月12日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9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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