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相對人 張春英 債務人 楊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春英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張春英及債務人楊偉倫之債權,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楊偉倫於⑴99年1月29日⑵102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10,000元⑵940,000元,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或到期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7,47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信用卡帳款46,570元,及就其中45,738元自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務資料等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06年1月1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肚鄉│自強││713││68.1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24│臺中市大肚區自│住商用、加強磚造│一層:45.15││全部││││強段713地號│、二層樓房│二層:58.05│││││├───────┤│騎樓:12.90││││││臺中市大肚區遊││總面積││││││園路二段133巷││:116.10││││││24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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