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佳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耀 代理人 吳悅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因保管不慎致所在不明,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之臺灣新生報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年6月17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卷第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5年12月21日具狀(見卷第4頁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佳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捷創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頭份分行│105年2月29日│279,275元│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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