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坤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104年7月1日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請提出對其請求債權之相關釋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坤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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