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債權人騰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騰隆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發給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債權人名稱與聲請狀所附證物「工程採購契約書」之當事人名稱不符,因此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又該通知書已於110年8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惟債權人迄未具狀更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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