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主文丁○○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被害人己○○四一七八(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四一八九(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四一九二之(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繳款收據、壬○○四一四一(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四一八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四五二六(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繳款收據、庚○○四00四(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四一二八(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四一三一(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四一七四之繳款收據、辛○○之四一0五(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繳款收據之承辦人欄上之「 王德龍 」之署押,均沒收。
戊○○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丙○○、乙○○、甲○○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