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告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設台北巿長安東路二段一六六號送達代收人 吳幸錦 被告丁○○
甲○○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高文崇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