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且已通知具保人仍未攜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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