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朱玉枝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朱玉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李朱玉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執行竟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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