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陸包(經鑑定合計淨重陸點參捌公克,包裝重貳點貳零公克)及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伍點伍公克)為違禁物,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另行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海洛因六包(淨重六點三八公克)及安非他命二包(毛重五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就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六包(經鑑定合計淨重六點三八公克,包裝重二點二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及安非他命(合計毛重五點五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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