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曾智 用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旗簡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債權額
計算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債權額計算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主恩